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9-07 11:40: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规范全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活动(以下简称电子化采购活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方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在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在电子卖场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电子卖场采购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 按照“共建、共用、共享、共管”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建设全区统一的电子交易系统,各盟市、旗县与自治区本级共同使用,不再另行建设。

第四条 电子化采购活动采取分级监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规划建设、迭代升级、日常运维,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指导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电子化采购活动监督管理。

各盟市、旗县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对本级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电子化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使用数字证书或者政府采购云平台生成的账号密码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系统操作,并对其操作行为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确认的事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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