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规则 更新时间:2023-04-09 10:01:57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工作,规范行业自律工作程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兴安盟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章程》,成立兴安盟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律委员会为兴安盟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协会会员执业及经营行为实施自律监督。

第三条 自律委员会由11名委员组成,人员来自协会会员单位代表。 

第四条 担任自律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在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专业资历、年龄层次和身体状况等方面具备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能力或条件,且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所在单位部门经理或相应以上职位的人员;

(三) 从业以来未有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不良记录;

(四)办事客观公正,是非观念强,关心行业发展,乐于为行业工作。

第五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单位自荐,协会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委员每届任期,可以连任两届。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协会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其它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两,由协会秘书长提议,报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三年,原则上不连任。

第九条 自律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自律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自律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条 自律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单位移送的事项;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向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自律委员会议;

(四)负责自律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和整理归档;

(五)办理协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 自律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投诉或调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投诉或调查事项当事人在同一机构执业的;

(三)其它可能影响投诉或调查事项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律审议意见。

第十三 自律委员会会议可由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列席,说明有关事项。

第十四 出席会议半数(含本数)以上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

 

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五 自律委员会在审议投诉或调查事项过程中,可参考或采纳协会专家委员会对相关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当事人自律及给予何种方式的自律。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自律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 协会秘书处根据自律委员会的决定,以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拟自律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自律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与申辩理由;并可要求向自律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八 自律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要求当事人到自律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自律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十九 自律委员会根据审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维持原自律决定;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较轻,作出撤销、不予自律或减轻自律的决定。

参会委员应当在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中签名确认。会议资料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时出席自律会议,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投诉或调查事项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自律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投诉或调查事项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 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委员会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接到参加会议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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